Thursday, 20 June 2013 09:12

为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至塞浦路斯,塞浦路斯政府放宽颁发移民许可标准。 - 2013年6月

永久居留许可(PRP)

2012年8月,塞浦路斯简化了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非欧盟公民申请人颁发移民移民许可的程序:

(a) 申请人及其配偶需显示其稳定年收入达到至少3万欧元,每增加一个附属申请人应增加5千欧元(包括配偶)。该笔年收入可是来自塞浦路斯之外的工资,工作,养老金,股利,固定存款,租赁收入等。
(b)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附有所购买房产的产权证或在土地和调查部门已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产可以是别墅,公寓或其他建筑,市场价值至少达到30万欧元以上(不含增值税)。同时应提交已支付至少20万欧元的付款证明(增值税除外)。剩余房款须从国外资金汇至一个开设在塞浦路斯金融机构的账户。
(c)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由塞浦路斯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3万欧元3年期定期存款已存在该申请人储蓄账户。该金额必须显示由塞浦路斯之外汇入塞浦路斯。
(d) 申请人必须提交由原始国籍国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书,通常来说,任何情况下不能构成对塞浦路斯公众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威胁。
(e)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其无意在塞浦路斯或在塞浦路斯从事任何商业的申明。
(f) 申请人应每两年至少拜访塞浦路斯一次。

2013年5月,内政部对申请永久居留许可方案的一些数量和质量标准进一步放宽,提供更多申请永居的优惠:

1. 若用该申请人和/或其配偶名义注册登记公司且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是公司唯一股东或最终股东,则用公司名义而非该申请人名义购买房产的申请也被接受。

2. 申请人可购买:

  •  总共两个居住房产单位(公寓或别墅),或
  •  一套居住房产单位和一个面积最大100平米的商铺,或
  •  一套居住单位和一个面积最大250平米的办公室

房产须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公司购买。二手房买卖不符合规定。别墅/公寓可彼此独立,两套房产单元需由同一家房地产公司售出。如果申请人是一对夫妇(丈夫和妻子),最多也只能买两套房产。

3. 移民许可可颁发给申请人及其附属配偶和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须证明其是学生,经济依附于申请人,且父亲和/或母亲对每个附属子女出示额外5千欧元年收入。他们必须单独提出永居居留许可申请。该类许可的有效期至该子女25岁时止。

4. 移民许可可颁发给申请人超过18岁但经济独立不依赖于申请人的子女,只要该子女拥有市场价值至少达到30万欧元的房产(不含增值税)。例如,如果申请人有一个经济不依附他的30岁的子女希望获得移民许可,则申请人应买市场价格60万欧元的一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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